陽山縣人民政府令
第7號
《森林禁火令》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,現予發(fā)布。
縣長
2024年9月23日
森林禁火令
為有效預防和遏制森林火災事故發(fā)生,確保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,根據《森林防火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541號)和《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》等有關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,結合我縣實際,發(fā)布如下禁火令。
一、禁火時間
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間的森林高火險期,即國慶、重陽、冬至、元旦、春節(jié)、元宵、清明等傳統(tǒng)民俗拜祭節(jié)日,春耕備耕、秋收冬種等森林火災高發(fā)時段,以及預報有高溫、干旱、大風等三級及以上森林火險預警級別期間。
二、禁火區(qū)域
全縣行政區(qū)域內所有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30米范圍內的區(qū)域。
三、禁火規(guī)定
在禁火期內,禁火區(qū)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從事下列行為:
(一)上墳燒紙、燒香點燭等;
?。ǘ┤挤艧熁ū?、孔明燈等;
?。ㄈy帶易燃易爆物品;
?。ㄋ模┪鼰?、野炊、燒烤、烤火取暖;
?。ㄎ澹S蜂、熏蛇鼠、燒山狩獵;
?。捝?、燒雜、燒灰積肥、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、甘蔗葉、稻草、果園草等;
?。ㄆ撸┢渌菀滓鹕只馂牡挠没鹦袨?。
四、火情處置
任何單位和個人發(fā)現森林火情,應立即撥打森林火災報警電話12119或110、119,亦可向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,值班電話:0763-7881213。
五、違令處理
違反上述規(guī)定,未引起森林火災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(yè)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給予警告,對個人并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,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;引起森林火災的,對個人并處兩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,對單位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;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。
六、本禁火令自發(fā)布之日起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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